擔保金

ATA單證冊的主要目的是為提供貨物如違反外國海關暫時進口條款時,海關能徵收所有關稅、稅項等的一項可接受擔保。該擔保金額必須為相當於貨物的總值,並有百分之十的附加費用;發證機構保留按個別情況以釐訂擔保之金額的權利。

必須以下列其中之一作為擔保:

  • 現金 (壹萬澳門圓為限)
  • 銀行支票
  • 銀行擔保函

所有擔保,無論是現金或銀行擔保函,需以ATA單證冊發證之日起計,至少保留有33個月的擔保期。


如果ATA單證在正確使用完畢後退還給發證機構,則擔保機構可考慮給予“有條件註銷”,並在短時間內交回保證金/擔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