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国际商会调解中心与澳门世界贸易中心联合调解中心
合作协议初步请求书及仲裁庭之设立
初步请求书及调解程序之设立
附页
为促进和发展中国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以下简称澳门)工商企业界之贸易、投资及其它经济交流,并基于调解在解决商事争议中具有的公正、快捷和费用低廉等特点,中国国际商会调解中心
(以下简称调解中心)和澳门世界贸易中心(以下简称澳门世贸中心), 兹达成联合调解合作协议如下:
一. 双方将共同合作,推广调解作为解决内地与澳门地区经贸争议的手段,对内地企业和澳门地区企业之间发生的经济、贸易、投资、金融、证券、知识产权、技术转让、房地产、工程承包、运输、保险以及其它商事、海事领域里的争议。
二. 双方共同成立中国国际商会调解中心与澳门世界贸易中心联合调解中心(简称联合调解中心),即一个机构,施行统一的调解规则,统一的调解员名单,主席、副主席实行轮值制,以两年为一个周期;两地分设秘书处,双方各派一名秘书长负责处理日常工作,可聘请顾问若干人,中心使用统一名称印章。凡涉及内地与澳门之间的商事、海事争议,无论那一方秘书处受理,均由联合调解中心办理。
三. 双方将通过以下方式向内地和澳门地区工商企业界和法律界积极开展宣传推广活动:
1. 互相交流有关经贸往来和商事争议解决方面的信息和出版物,并在各自所有的定期或不定期出版物上,持续深入的宣传联合调解机制;
2. 双方组织人员,积极宣传联合调解机制,并通过举办研讨会、专题讲座方式开展有关法律、调解程序、涉外仲裁程序等形式多样的宣传。
四. 为实施联合调解,双方设立共同调解员名单并在选任调解员、专家和技术顾问方面,给予协助;跟据业务发展的需要,双方互相在设施和行政服务上提供帮助,以支持争议解决机制所进行的联合调解程序。
五. 双方的联合调解工作,可在北京进行,也可在澳门进行,也可在当事人选择的其它地方进行。联合调解所收取的费用按照双方协商制定的收费标准收取费用,原则上由双方各获得50%,但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对上述比例可以进行适当调整。
六. <中国国际商会调解中心与澳门世界贸易中心联合调解中心调解规则>另行制订。
七. 本协议一式四份,由双方各执两份。
| 中国国际商会调解中心 |
澳门世界贸易中心 |
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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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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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零零二年十二月六日 |
二零零二年十二月六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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