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心的调解员须为澳门居民或非澳门居民的自然人,不论其国籍,但须具适当的道德及专业 操守,而不取决于该人的专业培训,只要有能力独立及公正无私地按中心规例将提交调解的 争议作出调停。
经全体委员会主席同意,当事人可协议委任未载于中心调解员名单上之人士出任调解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