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心的仲裁员须为澳门居民或非澳门居民的自然人,不论其国籍,但须具适当的道德及专业 操守,而不取决于该人的专业培训,只要有能力独立及公正无私地按中心规例将提交仲裁的 争议作出裁决。
经全体委员会主席同意,当事人可协议委任未载于中心仲裁员名单上之人士出任仲裁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