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國際商會調解中心與澳門世界貿易中心聯合調解中心
合作協議
為促進和發展中國內地與澳門特別行政區(以下簡稱澳門)工商企業界之貿易、投資及其他經濟交流,並基於調解在解決商事爭議中具有的公正、快捷和費用低廉等特點,中國國際商會調解中心
(以下簡稱調解中心)和澳門世界貿易中心(以下簡稱澳門世貿中心), 茲達成聯合調解合作協議如下:
一. 雙方將共同合作,推廣調解作為解決內地與澳門地區經貿爭議的手段,對內地企業和澳門地區企業之間發生的經濟、貿易、投資、金融、證券、知識產權、技術轉讓、房地產、工程承包、運輸、保險以及其他商事、海事領域裡的爭議。
二. 雙方共同成立中國國際商會調解中心與澳門世界貿易中心聯合調解中心(簡稱聯合調解中心),即一個機構,施行統一的調解規則,統一的調解員名單,主席、副主席實行輪值制,以兩年為一個周期;兩地分設秘書處,雙方各派一名秘書長負責處理日常工作,可聘請顧問若干人,中心使用統一名稱印章。凡涉及內地與澳門之間的商事、海事爭議,無論那一方秘書處受理,均由聯合調解中心辦理。
三. 雙方將通過以下方式向內地和澳門地區工商企業界和法律界積極開展宣傳推廣活動:
1. 互相交流有關經貿往來和商事爭議解決方面的信息和出版物,並在各自所有的定期或不定期出版物上,持續深入的宣傳聯合調解機制;
2. 雙方組織人員,積極宣傳聯合調解機制,並通過舉辦研討會、專題講座方式開展有關法律、調解程序、涉外仲裁程序等形式多樣的宣傳。
四. 為實施聯合調解,雙方設立共同調解員名單並在選任調解員、專家和技術顧問方面,給予協助;跟據業務發展的需要,雙方互相在設施和行政服務上提供幫助,以支持爭議解決機制所進行的聯合調解程序。
五. 雙方的聯合調解工作,可在北京進行,也可在澳門進行,也可在當事人選擇的其他地方進行。聯合調解所收取的費用按照雙方協商制定的收費標準收取費用,原則上由雙方各獲得50%,但根據案件的實際情況,對上述比例可以進行適當調整。
六. <中國國際商會調解中心與澳門世界貿易中心聯合調解中心調解規則>另行制訂。
七. 本協議一式四份,由雙方各執兩份。
| 中國國際商會調解中心 |
澳門世界貿易中心 |
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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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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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零零二年十二月六日 |
二零零二年十二月六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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